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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 【字体: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作者:tutu    新闻来源:转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20

 

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实施细则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及《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发[2004]8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申报

  按照《关于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以下称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申报单位审查同意后统一组织上报。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1、在职在编人员是指在建筑业企业或者勘察设计企业工作,并有正式聘用手续的未退休人员。

  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是指经国家人事部认可的具有评审资格的单位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或通过国家人事部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质量工程师、国际商务师、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造价工程师、注册税务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城市规划师、价格鉴证师、房地产经纪人、注册安全工程师、土地登记代理人、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并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是指按照《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建建[1995]1号)规定标准取得的贰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培训证书是指由建设部原勘察设计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用印,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用印的证书。

  4、申报专业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10个专业。申请人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其中一个专业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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